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从事教务相关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的宗教活动。如佛教的法事活动,道教的斋醮,伊斯兰教的聚礼、会礼,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礼、圣餐等仪式和活动,以及向信教公民讲经讲道等。这些活动都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是主持宗教仪式。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为信教公民主持传统宗教礼仪,例如,伊斯兰教的阿訇为穆斯林主持婚礼、葬礼;天主教的司铎、基督教的牧师可以为临终者终敷等。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三是整理宗教典籍、进行宗教文化研究。我国五大宗教历史悠久,都有丰富的宗教典籍。研究和整理宗教典籍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重要基础。从文化建设角度讲,这些宗教典籍也是历史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其中有大量涉及历史、文学、伦理道德、医学、科学知识的内容,对其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有利于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宗教的文化内涵和弘扬我国传统文化。
宗教教职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一是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宗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也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五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细化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政策措施和具体程序问题,其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由宗教活动场所统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提出本场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名单,经宗教工作部门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